2020-10-29 15:11:55 来源: 国家发改委
近日,国家发改委宣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事情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尺度,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尺度,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连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革新,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国家生长革新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事情的通知
发改措施规〔2020〕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长革新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为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生长革新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规则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事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罗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发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元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部署,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凭据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质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到达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尺度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到达前述相应尺度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领域。
(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尺度,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四)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
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质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到达前款规定尺度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凭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尺度或行业惯例,切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尺度。
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门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门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到达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尺度,即施工部门估算价到达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门到达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门到达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二、规范规模尺度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到达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尺度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元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凭据政府采购执法规则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尺度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果然透明。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尺度,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尺度,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连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革新,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国家生长革新委办公厅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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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15:11:55 来源: 国家发改委
近日,国家发改委宣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事情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尺度,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尺度,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连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革新,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国家生长革新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事情的通知
发改措施规〔2020〕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长革新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为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生长革新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规则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事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罗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发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元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部署,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凭据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质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到达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尺度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到达前述相应尺度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领域。
(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尺度,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四)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
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质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到达前款规定尺度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凭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尺度或行业惯例,切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尺度。
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门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门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到达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尺度,即施工部门估算价到达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门到达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门到达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二、规范规模尺度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到达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尺度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元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凭据政府采购执法规则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尺度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果然透明。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尺度,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尺度,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连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革新,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国家生长革新委办公厅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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