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5 16:47:30 来源: 国家能源局
(7月2日),从国家能源局网站获悉,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宣布了关于修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等规范性文件果然征求意见的通知,文中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国能资质〔2015〕253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国能综资质〔2015〕398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措施》(电监资质〔2012〕24号)3件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部门条款果然征求意见。
凭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要求,国家能源局已完成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取消事情,现拟修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国能资质〔2015〕253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部门条款,向社会果然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邮件方式将反馈意见发至:zzgz@nea.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甲5号建设大厦2层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邮政编码100055),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能源局关于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21日。
附件: 1.修改内容
2.修改说明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6月21日
凭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要求,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已取消。目前,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与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已完成整合,为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事情,亟需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等3个文件中涉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一、修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国能资质〔2015〕253号)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国能综资质〔2015〕398号)。
由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对电工配置仍有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在许可证审核中做到职责清晰,因此对许可证申请条件及申请表中涉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部门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中“进网作业许可证”修改为“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
(二)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的“七、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表”中“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修改为“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高压试验”修改为“电气试验”。
修改依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已取消,由宁静监管部门考核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与原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已完成整合,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特种类“高压试验”调整为整合后特种作业(电工)目录中的“电气试验”。
二、修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措施》(电监资质〔2012〕24号)中涉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监督管理的有关条款,具体如下:
(一)删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措施》第十三条。即删去“派出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遵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即删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报送的自查陈诉应当包罗下列内容”中“(三)遵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制度情况”。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六项。即删去“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施工现场下列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六)在用户受电、送电装置上作业的人员是否全部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凭据规定注册”。
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5项第5列:“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2.宁静监管部门负担监管责任,对持证人员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各级宁静监管部门完善‘双随机、一果然’抽查、责任追溯、违规行为查处、吊销证件等制度”。
附件: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措施
电监资质〔2012〕2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事情,凭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措施》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等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卖力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监督管理事情。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卖力辖区内许可证监督管理事情,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陈诉电监会。
第四条 派出机构通过核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年度自查质料、信息报送及分析等非现场监管方式以及须要的现场监管方式,履行许可证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派出机构对取得许可证的单元是否连续切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取得许可证单元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设备、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发生变化,不切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查。逾期不改的,派出机构应当凭据其实际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的类别和品级;不切合许可证最低品级法定条件的,应当取消许可,凭据规定管理许可注销手续。
第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凭据规定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凭据下列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一)切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越日;
(二)不切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单元,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
未获得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单元,可以重新申请许可证。重新申请取得的许可证,应当重新编号。
第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凭据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派出机构应当凭据规定管理许可注销手续。
第八条 派出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元、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派出机构发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进行调考核实:
(一)未将其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依法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卖力人、技术卖力人、财政卖力人、质量管理人员、宁静管理人员等不是本单元人员的;
(二)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与中标单元或者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元之间不存在资产产权关系或者统一的财政核算关系的;
(三)其他涉嫌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本条所称本单元人员,是指与本单元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九条 派出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是否存在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给其他单元、个人或者分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逾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元、个人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对其是否存在违反许可证制度的行为进行调考核实:
(一)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二)以劳务分包等名义将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交由其他单元、个人负担的;
(三)其他涉嫌违反许可证制度的。
第十条 派出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分支机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的子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独立申请许可证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的分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凭据本措施规定存案。经存案的分公司可以以总公司名义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并由总公司负担相应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设立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有关挂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向本单元所在地以及分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存案,提交下列质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元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分公司章程或者设立分公司的文件;
(三)本措施实施后新设立的分公司,提供本单元设立分公司开办资金的证明;本措施实施前已设立但未存案的分公司,提供能够反映分公司财政状况、经营结果等的本单元合并年度会计报表;
(四)对分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授权书;
(五)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分公司卖力人、技术和宁静卖力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分公司有关人员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派出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质料。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在发表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以外设立的分公司存案后,分公司在存案的派出机构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视同已经向存案的派出机构陈诉。
本措施实施前已设立但未存案的分公司,其存案的时间由派出机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变换、取消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的,应当凭据前条规定的法式分别向本单元所在地以及变换、取消的分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存案,并提交下列质料:
(一)变换分公司的,提交变换后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取消分公司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分公司注销挂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派出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质料。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遵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应当凭据发表许可证派出机构的规定,对本单元遵守许可证制度等的情况进行自查,每年以电子信息或者纸质质料等形式报送下列质料:
(一)自查陈诉;
(二)许可证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元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设立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的,提供本单元与分公司的合并年度会计报表,以及各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质料。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对其报送质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卖力,不得提供虚假质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报送的自查陈诉应当包罗下列内容:
(一)本单元的财政状况,注册资本、设备、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的变化情况;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情况,以及业务分包、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立、跨区作业等情况;
(三)遵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制度情况;
(四)遵守国家有关宁静生产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电力技术、宁静、定额和质量尺度等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
自查陈诉应当包罗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凭据规定的法式,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报送自查质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未凭据派出机构规定报送年度自查质料的,派出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改的,由派出机构向社会通告,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施工现场下列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与中标单元或者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元是否一致,是否取得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业;
(二)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元、个人以本单元名义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形;
(三)是否将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给其他单元、个人,或者分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逾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元、个人;
(四)跨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是否凭据规定向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陈诉;
(五)分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是否凭据规定存案;
(六)在用户受电、送电装置上作业的人员是否全部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凭据规定注册;
(七)遵守国家有关宁静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
(八)需要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派出机构应当将有下列情形的单元作为重点抽查工具:
(一)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者生产宁静事故的;
(二)受到他人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举报的;
(三)技术、宁静卖力人等要害岗位人员变换频繁的;
(四)未凭据规定提交年度自查质料的;
(五)派出机构认为应当抽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派出机构凭据年度自查质料的审查情况以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遵守许可证制度、国家有关宁静生产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等次记录在许可证副本上。
年度综合评价等次为良好或者一般的,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监督检查戳记以及评价等次,发还许可证副本;年度综合评价等次为差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监督检查戳记以及评价等次,发还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应当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年度综合评价等次记录在其许可证信用档案中。
第二十二条 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应当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分保证理制度和生产管理制度,将许可证作为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须要条件;在业务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单元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不得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逾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元、个人。
第二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健全用户工程报装制度,应当在受理电力用户用电申请环节见告用户需委托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元从事受电设施施工;应当严格履行查验义务,在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环节查验施工单元是否取得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业。
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发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责令其就地纠正或者限期整改;依法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凭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置决定。
被责令整改的单元应当凭据要求进行整改,在整脱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陈诉派出机构;派出机构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对未凭据要求整改的,派出机构可以约谈其卖力人;情节严重的,由派出机构对该单元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违反本措施规定,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给其他单元、个人或者分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逾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元、个人的,由施工地派出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违反本措施规定,未对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分公司进行存案的,由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改的,由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所在地的派出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违反本措施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本单元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由未取得许可证或者逾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元、个人负担的;
(二)未履行查验义务,存在用户受电工程由未取得许可证或者逾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元、个人负担的。
第二十八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在发表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外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置,并将其违法违规事实、处置结果抄密告表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需要作出降低许可证品级、变换许可证类别处置,以及需要管理许可注销手续的,由发表许可证的派出机构作出决定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派出机构查处伪造、涂改以及倒卖许可证等违法行为,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凭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规定及时移送案件。
第三十条 对于应当注销的许可,取得许可证的单元未凭据规定管理注销手续,派出机构可以通过通告注销。自通告宣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许可被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实施许可证监督检查,不得故障被检查单元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元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电力监管机构的事情人员在许可证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2018-07-05 16:47:30 来源: 国家能源局
(7月2日),从国家能源局网站获悉,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宣布了关于修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等规范性文件果然征求意见的通知,文中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国能资质〔2015〕253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国能综资质〔2015〕398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措施》(电监资质〔2012〕24号)3件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部门条款果然征求意见。
凭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要求,国家能源局已完成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取消事情,现拟修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国能资质〔2015〕253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部门条款,向社会果然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邮件方式将反馈意见发至:zzgz@nea.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甲5号建设大厦2层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邮政编码100055),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能源局关于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21日。
附件: 1.修改内容
2.修改说明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6月21日
凭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要求,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已取消。目前,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与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已完成整合,为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事情,亟需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等3个文件中涉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一、修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国能资质〔2015〕253号)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国能综资质〔2015〕398号)。
由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对电工配置仍有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在许可证审核中做到职责清晰,因此对许可证申请条件及申请表中涉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部门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中“进网作业许可证”修改为“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
(二)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的“七、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表”中“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修改为“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高压试验”修改为“电气试验”。
修改依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已取消,由宁静监管部门考核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与原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已完成整合,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特种类“高压试验”调整为整合后特种作业(电工)目录中的“电气试验”。
二、修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措施》(电监资质〔2012〕24号)中涉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监督管理的有关条款,具体如下:
(一)删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措施》第十三条。即删去“派出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遵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即删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报送的自查陈诉应当包罗下列内容”中“(三)遵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制度情况”。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六项。即删去“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施工现场下列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六)在用户受电、送电装置上作业的人员是否全部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凭据规定注册”。
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5项第5列:“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2.宁静监管部门负担监管责任,对持证人员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各级宁静监管部门完善‘双随机、一果然’抽查、责任追溯、违规行为查处、吊销证件等制度”。
附件: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措施
电监资质〔2012〕2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事情,凭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措施》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等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卖力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监督管理事情。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卖力辖区内许可证监督管理事情,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陈诉电监会。
第四条 派出机构通过核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年度自查质料、信息报送及分析等非现场监管方式以及须要的现场监管方式,履行许可证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派出机构对取得许可证的单元是否连续切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取得许可证单元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设备、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发生变化,不切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查。逾期不改的,派出机构应当凭据其实际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的类别和品级;不切合许可证最低品级法定条件的,应当取消许可,凭据规定管理许可注销手续。
第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凭据规定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凭据下列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一)切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越日;
(二)不切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单元,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
未获得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单元,可以重新申请许可证。重新申请取得的许可证,应当重新编号。
第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凭据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派出机构应当凭据规定管理许可注销手续。
第八条 派出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元、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派出机构发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进行调考核实:
(一)未将其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依法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卖力人、技术卖力人、财政卖力人、质量管理人员、宁静管理人员等不是本单元人员的;
(二)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与中标单元或者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元之间不存在资产产权关系或者统一的财政核算关系的;
(三)其他涉嫌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本条所称本单元人员,是指与本单元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九条 派出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是否存在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给其他单元、个人或者分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逾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元、个人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对其是否存在违反许可证制度的行为进行调考核实:
(一)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二)以劳务分包等名义将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交由其他单元、个人负担的;
(三)其他涉嫌违反许可证制度的。
第十条 派出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分支机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的子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独立申请许可证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的分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凭据本措施规定存案。经存案的分公司可以以总公司名义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并由总公司负担相应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设立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有关挂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向本单元所在地以及分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存案,提交下列质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元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分公司章程或者设立分公司的文件;
(三)本措施实施后新设立的分公司,提供本单元设立分公司开办资金的证明;本措施实施前已设立但未存案的分公司,提供能够反映分公司财政状况、经营结果等的本单元合并年度会计报表;
(四)对分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授权书;
(五)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分公司卖力人、技术和宁静卖力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分公司有关人员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派出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质料。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在发表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以外设立的分公司存案后,分公司在存案的派出机构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视同已经向存案的派出机构陈诉。
本措施实施前已设立但未存案的分公司,其存案的时间由派出机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变换、取消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的,应当凭据前条规定的法式分别向本单元所在地以及变换、取消的分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存案,并提交下列质料:
(一)变换分公司的,提交变换后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取消分公司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分公司注销挂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派出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质料。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遵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应当凭据发表许可证派出机构的规定,对本单元遵守许可证制度等的情况进行自查,每年以电子信息或者纸质质料等形式报送下列质料:
(一)自查陈诉;
(二)许可证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元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设立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的,提供本单元与分公司的合并年度会计报表,以及各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质料。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对其报送质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卖力,不得提供虚假质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报送的自查陈诉应当包罗下列内容:
(一)本单元的财政状况,注册资本、设备、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的变化情况;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情况,以及业务分包、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立、跨区作业等情况;
(三)遵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制度情况;
(四)遵守国家有关宁静生产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电力技术、宁静、定额和质量尺度等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
自查陈诉应当包罗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凭据规定的法式,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报送自查质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未凭据派出机构规定报送年度自查质料的,派出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改的,由派出机构向社会通告,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施工现场下列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与中标单元或者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元是否一致,是否取得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业;
(二)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元、个人以本单元名义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形;
(三)是否将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给其他单元、个人,或者分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逾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元、个人;
(四)跨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是否凭据规定向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陈诉;
(五)分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是否凭据规定存案;
(六)在用户受电、送电装置上作业的人员是否全部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凭据规定注册;
(七)遵守国家有关宁静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
(八)需要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派出机构应当将有下列情形的单元作为重点抽查工具:
(一)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者生产宁静事故的;
(二)受到他人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举报的;
(三)技术、宁静卖力人等要害岗位人员变换频繁的;
(四)未凭据规定提交年度自查质料的;
(五)派出机构认为应当抽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派出机构凭据年度自查质料的审查情况以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遵守许可证制度、国家有关宁静生产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等次记录在许可证副本上。
年度综合评价等次为良好或者一般的,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监督检查戳记以及评价等次,发还许可证副本;年度综合评价等次为差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监督检查戳记以及评价等次,发还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应当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年度综合评价等次记录在其许可证信用档案中。
第二十二条 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应当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分保证理制度和生产管理制度,将许可证作为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须要条件;在业务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单元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不得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逾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元、个人。
第二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健全用户工程报装制度,应当在受理电力用户用电申请环节见告用户需委托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元从事受电设施施工;应当严格履行查验义务,在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环节查验施工单元是否取得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业。
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发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责令其就地纠正或者限期整改;依法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凭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置决定。
被责令整改的单元应当凭据要求进行整改,在整脱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陈诉派出机构;派出机构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对未凭据要求整改的,派出机构可以约谈其卖力人;情节严重的,由派出机构对该单元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违反本措施规定,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给其他单元、个人或者分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逾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元、个人的,由施工地派出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违反本措施规定,未对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分公司进行存案的,由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改的,由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所在地的派出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违反本措施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本单元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由未取得许可证或者逾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元、个人负担的;
(二)未履行查验义务,存在用户受电工程由未取得许可证或者逾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元、个人负担的。
第二十八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元在发表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外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置,并将其违法违规事实、处置结果抄密告表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需要作出降低许可证品级、变换许可证类别处置,以及需要管理许可注销手续的,由发表许可证的派出机构作出决定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派出机构查处伪造、涂改以及倒卖许可证等违法行为,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凭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规定及时移送案件。
第三十条 对于应当注销的许可,取得许可证的单元未凭据规定管理注销手续,派出机构可以通过通告注销。自通告宣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许可被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实施许可证监督检查,不得故障被检查单元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元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电力监管机构的事情人员在许可证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